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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情况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保密期限届满 应自行解密

秦佩华 毛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4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就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既加强秘密保护

  也保障公民知情权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说,保密法修订充分总结吸收了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说,这次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尽管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在保密法当中,也特别注重保障公民知情权。比如,在总则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其他章节中,也对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做了很好的规定。

  在确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以后,为了防止一定终身、不解密,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保密法在相关条款中也规定“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表示,在保密期限范围内的,如果保密期限范围因为调整变化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以提前解密。对于那些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明确赔偿范围

  完善赔偿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它是在行政诉讼法出台结束民不告官这样一个传统之后制定的一部法律,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通过这次修改,国家赔偿的范围更加明确,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这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就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问题,武增说,在提交这次四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草案中提出了一个“违法归责”的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予以赔偿。对于逮捕,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对刑事赔偿范围做这样的修改,一方面能够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来源: 人民日报2010年04月30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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