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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配合泄密案件调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卫敏丽、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明确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法律明确,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来源: 新华网 2010-4-29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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