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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题:力破公民“获赔难”--解读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新华视点”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周英峰、陈菲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

  “这次修改,将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台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说。

  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拘捕的人,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新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现实中存在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而公民却得不到赔偿的现象。这次法律中删除了“违法”的表述,将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是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点。‘违法’二字给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解决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并对拘留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2009年底,蒙冤入狱13年后被释放的河南农民胥敬祥,在经历4年多的漫长索赔之路后,终于获得国家赔偿。但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表示,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新的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姜明安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降低“门槛”,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姜明安指出,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

  新的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增加了公民赔偿请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利。”武增说。

  优化赔偿办理程序,保障及时获赔

  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

  新的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武增说,现实中常会因为缺少这样的细节环节,导致公民申请赔偿走不下去。新的规定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也为公民到法院起诉或者到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实现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便利。

  新的法律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这样规定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使得双方有很好的合议基础,更利于赔偿的实现。

  新的法律不仅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主张的举证责任。同时还强调,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进行举证。姜明安说,这样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有利于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的法律还就赔偿办理时间给予了限定,例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等。

  赔偿费用支付时间最长不超22天

  此前,国家赔偿法虽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但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

多年来,赔偿费用支付的做法主要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武增指出,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后,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等,导致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也导致了公民难以及时得到赔偿金。

  针对上述现实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新的法律还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来源: 新华网 2010-4-30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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