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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先:建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改为“补偿金”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庄先委员说,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我认为这次修改得比较完善,建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庄先委员提一点意见,第35条修改得非常好。本法规定由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抚慰金”,一是由于侵权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比如精神分裂症,实际上造成的后果比身体受到的伤害更为严重,所以我认为受害人应当有权获得赔偿。二是这部法律通篇讲的都是由于侵权行为需要进行赔偿的,这里突然冒出一个“抚慰金”出来,不是太顺。所以我建议将第35条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补偿金”,即将“抚慰金”改为“补偿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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