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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兴长:建议对重新审查的赔偿案件加上时限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姜兴长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修改以后,总体上我没有新的意见,表示赞成。

姜兴长委员补充一点意见:修改后文本第30条第2款,对重新审查的赔偿案件没有规定审查时限,应该作出明确的审查时限的规定。在这里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审查时限是3个月,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赔偿案件,法院赔偿委员会也要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法院重新审查的赔偿案件则没有规定时限,我认为这三者之间存在衔接上的问题。建议对第30条第2款,即“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在这里应该加上时限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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