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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宁:建议采取拘留措施的对象“公民”改为“犯罪嫌疑人”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

李连宁委员认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对赔偿范围的修改更加规范,更有操作性,原则赞成。李连宁委员说,对未超过规定时限,办错案了,究竟赔不赔?我认为可以不赔,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等于说,什么事也没有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道歉,并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在文字表述上,采取拘留措施,逮捕措施的对象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建议不要用“公民”说法的表述,给人的感觉不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的对象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故应该把决定草案第9条的条文中,“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中的“公民”修改为“犯罪嫌疑人”。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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