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4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沈春耀委员说,昨天听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的非常好,赞成这次会议审议之后能够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
沈春耀委员对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草案提一点意见: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草案第7条、第14条两处都提到“协商”的问题,在后面的对照表中看得更清楚一些,即修改后的第13条和第23条,都提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两处条文都是这个意思。可以进行协商的有关内容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我认为很有必要。很多的事情都是通过协商后达成和解、达成协议,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的因素。但是,有关“协商”的程序表述得还不够充分。下面紧接着的两款规定是针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形的,没有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和解和达成协议的情形下,程序上怎么走的问题,规定得不够充分、完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是不是请求人可以撤回请求,这个赔偿程序是不是就可以终止了,按照协议执行就可以解决实际诉求问题。现在有一些案例在程序中最终达成协议,实际给予不一定叫“赔偿”,可以叫补偿金、抚慰金、善后款,只要最后实际的效果是可以达到解决诉求的目的就可以。如果一定要叫赔偿金,都称为“赔偿金”可能也有诸多不便。给予补偿的数额、项目和方式也比较灵活。只要能够达到善后处理的目的就可以,比第四章规定的情形还要多一些,方式要灵活一些,数额上也多一些。这次修改规定“协商”的程序是非常好的,但是后续的这两款体现得不充分,建议考虑得更完善一些。只要能够协商达成协议,从当事人角度就可以撤回请求,从处理机关的角度就可以终止程序。也不必都叫“赔偿协议”,可以按照达成的协议来处理赔偿诉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