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沈春耀:建议完善草案关于赔偿中的“协商”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沈春耀委员说,昨天听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的非常好,赞成这次会议审议之后能够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

沈春耀委员对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草案提一点意见: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草案第7条、第14条两处都提到“协商”的问题,在后面的对照表中看得更清楚一些,即修改后的第13条和第23条,都提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两处条文都是这个意思。可以进行协商的有关内容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我认为很有必要。很多的事情都是通过协商后达成和解、达成协议,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的因素。但是,有关“协商”的程序表述得还不够充分。下面紧接着的两款规定是针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形的,没有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和解和达成协议的情形下,程序上怎么走的问题,规定得不够充分、完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是不是请求人可以撤回请求,这个赔偿程序是不是就可以终止了,按照协议执行就可以解决实际诉求问题。现在有一些案例在程序中最终达成协议,实际给予不一定叫“赔偿”,可以叫补偿金、抚慰金、善后款,只要最后实际的效果是可以达到解决诉求的目的就可以。如果一定要叫赔偿金,都称为“赔偿金”可能也有诸多不便。给予补偿的数额、项目和方式也比较灵活。只要能够达到善后处理的目的就可以,比第四章规定的情形还要多一些,方式要灵活一些,数额上也多一些。这次修改规定“协商”的程序是非常好的,但是后续的这两款体现得不充分,建议考虑得更完善一些。只要能够协商达成协议,从当事人角度就可以撤回请求,从处理机关的角度就可以终止程序。也不必都叫“赔偿协议”,可以按照达成的协议来处理赔偿诉求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相关文章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刑事拘留超期可获赔
国家赔偿法草案第四次审议 超期羁押被纳入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扩大赔偿范围
洪虎作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