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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应出台统一管道保护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27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会上,有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出台统一的管道保护法,将输水、通信、石油化工等各行业管道统筹管理。

朱永新委员说,现在输水、通信都有管道的问题,是不是应该统一出台一个管道保护法,把输水、通信都放在一起,因为有很多共通的问题,用一个统一的管道保护法,就可以解决,而且也有助于三管统筹,提高效益。现在南水北调工程也非常大,今后有管道管理的问题,建议就立一个管道保护法,把通信、南水北调的输水管、天然气管这三个管放在一个法里加以解决。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喜林说,我国对空中运输的规定和地面公路运输的规定都很清晰,但是利用地下管道运输的规定比较模糊。空中运输包括地面运输都有统一的建设和规划,有明确的部门管理,维护也各有所属。现在城市管道和网线建设中重复建设和浪费现象就很严重,城市以外的管道运输,天然气、水、石油管道等都是对能源的运输,应该建设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它们的维护、收益,进行统一的立法。我们的地面运输、航空运输都是有立法的,也很成熟,希望这部法面更广一些,要统筹兼顾,包括建成以后档案的管理,都要有所考虑。

贺一诚委员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是二审。一审时我对这部法有一个看法,这个法应还是用条例比较好,具备条件后再上升到法律,现在我还是保留原来的意见。就草案提几个问题。第一,管道的主体责任不清楚。在整个法律条文中,有的问题是企业负责任,有的是主管部门负责任,这个管道主体责任到底属于谁?不清楚。容易造成混淆。第二,现在的草案部门本位意识很强,存在一些利益问题。企业所需要的均于法中规定,但是有困难的方面就是政府的责任,建议责任职责要搞清楚。第三,有太多具体规定太专业,不应该在法律中进行规范,可以在具体的条例及国家行业规范中进行规定。第四,草案第58条对“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搬迁、清理,这不合理,管道设计时应避免这种情况,因为草案第44条第1款规定了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经建成的工程。那这些村庄、设备已经存在了,管道是后开工的,为什么还要有第58条的规定?所以第58条不应该作为一个要地方政府负责搬迁的兜底条款。第五,第57条就管道附属设施作出了5项规定,5项已基本把海陆空全部包括在内,如第4款中还要在铁道和公路下面穿越装管道,那怎么由地方政府办迁移?

全国人大代表李丽丽说,我国有电缆通信等很多管道,需要一部比较大的法律,将这些关于管道保护的法组合起来。这样可以让相关的利益部门分担责任,分享利润,这样就可以集中很多的财力来科学规划建设管道。一来节约资源,如有效解放城市道路开挖浪费土地等问题。二来技术好了,管道安全性更有保证,就更有安全感了。

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说,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不宜单独立法,否则铁路、高速公路、通讯、电力等每一项都要立法。如果要立法,是不是对所有基础设施进行综合的立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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