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刘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各地方、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大多数台湾同胞对于两岸关系未来发展和投资前景充满信心。
今年1月13日至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严隽琪,先后率执法检查组赴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就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检查组委托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湖北、重庆6省市人大常委会就该法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26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会议报告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指出,近年来,在两岸各界共同努力下,两岸关系取得积极进展,呈现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日益增长、领域不断扩大、经贸交流日趋深入。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大陆共批准台湾同胞投资项目80061个,实际利用台资495.4亿美元,约占大陆吸收境外投资的5.2%,在大陆吸收外来投资中居第五位。
报告指出,为了推动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实施一年后,即组织进行了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并于2007年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国务院为保证法律实施,不仅及时制定出台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意见和听取专题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
报告指出,为适应当前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新形势,国务院台办积极开拓创新,推动搭建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工作平台,建立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专司权益保障协调的工作机构,协调处理台商投资权益保护涉及的多方面问题。随着两岸经贸交流日趋深入,领域不断扩大,台湾同胞聚集的广东、上海、江苏和福建等地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任务日益繁重,为构建做好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地作了积极探索。
报告指出,在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工作中,各地方、各部门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针对台资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中遇到的困难,商务部及时调整政策,出台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便利措施,引导台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各地海关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自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报告指出,针对台商来大陆投资所产生的投诉与纠纷,各地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予以受理,司法部门也加强涉台纠纷案件的审理,有效促进了这些投诉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快速妥善处理。
报告认为,从实地检查及台湾同胞反映的情况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隐名投资”较多,权益纠纷易发。一些台湾同胞往往采取经第三地转投资或委托他人代理等隐名方式来大陆投资,造成实际出资人和公司显名股东不一致,既给甄别台资并实施鼓励政策增加难度,又埋下较多的纠纷隐患。
——台资企业经营活动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主要表现在物流、园区建设等配套措施跟不上、台资中小企业融资难、征地拆迁引发纠纷等。
——台湾同胞在民生方面的一些合理诉求有待解决,一些台胞在子女就学、购房入户、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一些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