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柳斌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二是现行著作权法施行后,我国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监督管理的原则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相关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召开了著作权法修改论证会。2010年1月19日、2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就现行著作权法修改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了汇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版权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受国务院委托,我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作品登记
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的制度。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要求作品发表,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然而,为了对作品权利归属提供证明,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实践中,我国自1995年开始开展著作权登记工作,作品登记为法院审判著作权归属案件、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是否侵权等提供了有效证据。草案总结我国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权利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二、关于著作权质押登记
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著作权质押是运用著作权的重要方式。根据物权法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明确著作权出质的登记部门,促进著作权的运用,草案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关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我国尚无对作品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法律规定。著作权法通过后,1994年至1997年,国务院先后公布实施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1年以后又公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没有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可以对作品出版、传播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