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贾楠)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举报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草案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