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保密法修订草案规定保密期限 绝密级不超过30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

新华网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二审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新华网消息,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明确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另中新网报道,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防止定密过多过滥,应当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孙安民表示,修订草案初审稿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初审稿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为此,修订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还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相关文章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开始三审国防动员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