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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52件,涉及修改法律25部、制定法律18部,经研究按议案内容合并为42个立法项目。

  法律委员会按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作方案,采取邀请领衔代表参加座谈会或者向领衔代表发函、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切实办好代表议案。法律委员会于123举行会议,对152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6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 关于修改邮政法的议案3件。邮政法修订案已于200942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关于修改统计法的议案2件。统计法修订案已于20096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3. 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议案1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096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15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7件。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天津、辽宁、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

  5.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4件。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和第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修正案草案。法律委员会将适时提请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6. 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1件。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修正案草案重点规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一步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

  7. 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

  8. 关于制定科技动员法的议案1件。议案建议制定科技动员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技力量和科研设备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国防动员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关于制定科技动员法的议案,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研究修改国防动员法(草案)时一并进行研究。

  9. 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1件。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次审议。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加紧开展对草案的修改和调研工作。法律委员会将适时提请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三、90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4件议案涉及的1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10. 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2件。议案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刑法总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方面的建议。其中,完善刑法关于立功、减刑、假释的规定,修改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标准等意见,与中央部署进行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相关。刑法的适时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在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方面研究推进改革项目的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一并认真研究。

  11.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29件。议案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方面研究推进改革项目的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一并认真研究。

  12.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7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4件。议案分别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紧起草修正草案。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认真研究。

  13. 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8件。议案提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增加行政裁决方式,修改证据制度,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等方面的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展开相关工作,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将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

  14. 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4件。议案提出统筹考虑退役士兵的安置,解决现役军人失踪,赋予民兵抢险救灾任务等建议。修改兵役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有关部门已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15. 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作出法律规定等建议。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16. 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议案2件。议案提出关于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明确预备会议的组织形式,完善表决方式,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等建议。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工作。

  17. 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件。议案建议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以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明确假冒公益事业之名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法律责任,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慈善事业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考虑到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慈善事业法有着紧密联系,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修改将与慈善事业法的制定统筹研究。

  18. 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4件。议案提出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层次的两地代表,完善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明确代表素质要求,完善代表履职程序、代表资格终止等建议。议案中的有的建议已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予以采纳。今年在研究修改选举法的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法的修改一并进行了调查研究,拟抓紧进行代表法的修改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代表法(修改)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09年12月3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52件,涉及修改法律25部、制定法律18部,经研究按议案内容合并为42个立法项目。审议意见如下:

  一、6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 关于修改邮政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第97号)、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5号)、江苏团何健忠等43位代表(第478号)提出关于修改邮政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随着我国邮政市场的发展,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邮政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审议后,早日出台。代表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是:(一)进一步明确邮政与邮政业的概念;(二)加快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分业经营;(三)明确邮政设施的建设主体,增加规定高等院校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加强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四)在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中进一步考虑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五)进一步规范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等。邮政法修订案已于200942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邮政法吸收了议案中提出的明确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增加规定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高等院校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等建议。

  2. 关于修改统计法的议案2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第96号)、福建团章联生等32位代表(第222号)提出关于修改统计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现行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亟需总结统计法实施情况和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统计法进行修改。代表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是:(一)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二)对统计数据公布和统计信息共享作出具体规定;(三)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机构等。统计法修订案已于20096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采纳了代表们提出的统计数据公布、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建议。

  3. 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汤建梅等31位代表(第388号)提出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的议案。代表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是:(一)将农村土地承包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列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范围;(二)由当事人负担仲裁中出现的鉴定、勘验、翻译费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096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15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7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第95号)、重庆团唐洪军等33位代表(第152号)、福建团陈秀榕等30位代表(第157号)、湖南团赵湘平等33位代表(第250号)、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第317号)、山东团邵峰晶等33位代表(第398号)、湖北团周洪宇等30位代表(第438号)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代表们的主要建议是:(一)关注弱势群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二)扩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三)取消或降低最低缴费年限;(四)明确社会保险基金性质;(五)社保基金与财政资金分离,确保基金安全;(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七)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和定位;(八)强化政府责任;(九)减少授权性规定;(十)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等。

  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天津、辽宁、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

  5.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4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第43号)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建议增加精神赔偿、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上海团王荣华等31位代表(第82号)提出议案,建议国家赔偿法应该增设经济损失的补偿规定。福建团许金和等33位代表(第154号)提出议案,建议将行政不作为、公共设施致害等内容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建立统一独立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机关,合理提高赔偿标准。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第276号)提出议案,建议增加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赔偿费用统一由国家财政或者省级财政列支。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和第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修正案草案。法律委员会将适时提请常委会进一步审议。草案采纳了议案中提到的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完善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等建议。

  6. 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郑杰民等30位代表(第244号)提出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建议逐步推进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范外来务工人员选民登记和预选投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根据中央要求和各方面意见,规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一步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

  7. 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辽宁团孙淑君等30位代表(第108号)提出关于立法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议案,建议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产品责任一章对议案建议的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规定。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

  8. 关于制定科技动员法的议案1件。解放军团徐德学等35位代表(第344号)提出关于制定科技动员法的议案,建议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由科技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尽快制定科技动员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技力量和科研设备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国防动员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关于制定科技动员法的议案,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研究修改国防动员法(草案)时一并进行研究。

  9. 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袁敬华等30位代表(第393号)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议案,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执行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加以规范。

  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次审议。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加紧开展对草案的修改和调研工作。法律委员会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三、90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4件议案涉及的1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10. 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2件。河南团戴松灵等30位代表(第32号)、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第40号)、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第41号)、上海团王荣华等30位代表(第79号)、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第139号)、重庆团刘卫星等31位代表(第140号)、陕西团马克宁等30位代表(第143号)、重庆团杨天怡等31位代表(第151号)、浙江团赵林中等30位代表(第180号)、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7号)、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8号)、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2位代表(第281号)、新疆团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等32位代表(第287号)、新疆团努尔拉·阿尤甫等32位代表(第290号)、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第310号)、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第311号)、辽宁团石英等31位代表(第334号)、河北团贾春梅等31位代表(第339号)、四川团王明雯等47位代表(第355号)、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位代表(第371号)、山东团杨子强等33位代表(第390号)、安徽团李修松等30位代表(第422号)、湖北团周建元等30位代表(第441号)、湖北团吕忠梅等30位代表(第442号)、河南团李其宏等30位代表(第456号)、河南团李其宏等30位代表(第457号)、河南团李其宏等31位代表(第458号)、广东团麦庆泉等31位代表(第469号)、广东团刘友君等32位代表(第470号)、广东团钟启权等32位代表(第471号)、湖南团龚佳禾等30位代表(第508号)、湖南团伍冬兰等30位代表(第516号)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代表们提出了关于修改完善刑法总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方面的建议。其中,完善刑法关于立功、减刑、假释的规定,修改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标准等意见,与中央部署进行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相关。刑法的适时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在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方面研究推进改革项目的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一并认真研究。

  11.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29件。河南团戴松灵等31位代表(第33号)、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第42号)、重庆团唐洪军等37位代表(第135号)、重庆团杨天怡等31位代表(第141号)、重庆团周光权等32位代表(第142号)、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第148号)、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第149号)、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第150号)、浙江团孙建国等30位代表(第181号)、福建团王晶等30位代表(第219号)、福建团李明蓉等34位代表(第220号)、浙江团陈笑华等30位代表(第241号)、浙江团陈云龙等30位代表(第242号)、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3号)、四川团王明雯等43位代表(第272号)、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第277号)、黑龙江团石忠信等31位代表(第279号)、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第280号)、云南团江巴吉才等30位代表(第297号)、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4位代表(第372号)、黑龙江团隋熙明等32位代表(第373号)、山东团高明芹等30位代表(第391号)、山东团袁敬华等30位代表(第392号)、河南团李其宏等30位代表(第459号)、云南团李瑾等30位代表(第476号)、江苏团刘玲等30位代表(第479号)、湖南团李开喜等30位代表(第509号)、湖南团刘平建等37位代表(第512号)、湖南团龚佳禾等30位代表(第513号)提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议案。代表们提出了关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方面研究推进改革项目的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一并认真研究。

  12.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7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4件。重庆团夏之宁等32位代表(第137号)、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第138号)、福建团王宪榕等30位代表(第160号)、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1号)、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第278号)、新疆团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等31位代表(第288号)、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第312号)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安徽团赵鹏等30位代表(第209号)、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第274号)、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1位代表(第275号)、湖北团王利明等30位代表(第439号)提出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修改民事诉讼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紧起草修正草案。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认真研究。

  13. 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8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第46号)、陕西团马克宁等30位代表(第144号)、福建团章联生等31位代表(第155号)、福建团刘道崎等31位代表(第159号)、福建团赵静等30位代表(第218号)、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1位代表(第375号)、江苏团窦希萍等30位代表(第480号)、湖南团李开喜等30位代表(第510号)提出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代表们的主要建议是:(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三)增加行政裁决方式;(四)修改证据制度;(五)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六)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七)加大罚款数额;(八)增加规定当事人对准许撤诉的裁定享有上诉权利等。修改行政诉讼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展开相关工作,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将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

  14. 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4件。上海团贾伟平等30位代表(第83号)、福建团许金和等33位代表(第153号)、浙江团赵林中等30位代表(第243号)、新疆团侯小勤等34位代表(第289号)提出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代表们的主要建议是:(一)统筹考虑退役士兵的安置;(二)解决现役军人失踪;(三)赋予民兵抢险救灾任务等。修改兵役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有关部门已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15. 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第133号)、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4位代表(第285号)、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第377号)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作出法律规定的议案。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9526,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十届、十一届会议期间领衔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议案的代表座谈,重点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决定程序问题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16. 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议案2件。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0位代表(第283号)、河南团孙陶生等30位代表(第455号)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代表们的主要建议是:(一)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二)明确预备会议的组织形式;(三)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立案;(四)完善表决方式;(五)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委员会等。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工作。

  17. 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件。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6号)提出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建议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以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明确假冒公益事业之名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法律责任,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慈善事业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考虑到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慈善事业法有着紧密联系,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修改将与慈善事业法的制定统筹研究。

  18. 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4件。上海团贾伟平等30位代表(第80号)、河南团曹朝阳等30位代表(第232号)、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0位代表(第282号)、河北团郭成志等31位代表(第338号)提出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代表们的主要建议是:(一)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层次的两地代表;(二)完善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三)明确规定代表的素质要求;(四)代表的言论和行为应当向国家和人民负责;(五)代表服刑期间,不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六)代表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无故不出席人大会议,或者在任职期间逝世的,代表资格终止;(七)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及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八)完善代表小组的工作机制;(九)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等。

  代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实施代表法过程中,对代表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执行职务的保障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了贯彻执行中发〔20059号文件,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工作层面对代表议案提出的一些问题明确了解决措施。议案中的有的建议已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予以采纳。今年在研究修改选举法的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法的修改一并进行了调查研究,拟抓紧进行代表法的修改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代表法(修改)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12-26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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