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黄燕明委员建议理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燕明发言中提出,要进一步理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黄燕明说,现在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委会负责召开。我在调查过程中,也了解到一些实际情况。村委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有时不愿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是村民代表会议是一个议事决策的机构,实际上也是一个监督的机构,村委会是一个执行机构,是被监督的。现在让村委会召集会议,监督和被监督的主客体是错位的。从吉林省的实践来看,现在采取了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或者是推荐会议召集人的制度,而且实践中比较有效。即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根据村级的规模,一般是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经过村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并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黄燕明建议,进一步理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从实践情况来看,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很可能就作为将来一个很主要的形式,从吉林的农村情况看,村子的规模比较大,我们一共9000多个村,平均起来每个村有700户,有2450人,村子比较大,召开村民大会比较困难,场地都没有,尤其是东北的农村,天气冷的时候不能在外面开,所以村民代表会议有可能作为一个主要的形式,应该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理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必须由村民会议授权,希望在法律上应该对这个内容有所规定。

    黄燕明还说,应该建立村民质询制度,定期或者是不定期对村里的事务进行质询,由村干部当面进行答复,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形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相关文章
杨成涛代表建议取消委托投票的规定
高宝龄代表建议明确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关系
乌日图委员认为草案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张中伟作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吴金亮代表对补贴村委会成员持肯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