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符桂花委员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要考虑完善村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加大刚性监督。
符桂花委员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在新阶段、新形势下,农村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这时提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修订完善使广大农民逐步认识到,村民自治是符合农村实际的、能解决农村问题的、保障农民权益的好制度。
符桂花委员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考虑完善村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这方面的内容,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惩治村官腐败的现象,急需法律的规范。现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新农村的建设,各级政府对新农村建设,对农村的民生问题加大了投入力度,比如义务教育、农村低保、医疗救助等,现在正在大力推动农村社保工作,同时加大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农村,大批的项目在农村展开。由于这些情况,也有一些村官严重的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广大村民的利益。这些村官在所属行政村的范围内,对该村的公共事务有管理权,直接跟项目、资金打交道,也可能会滋生一些腐败现象。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也要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侧重,加强规范,进一步遏制村官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贿选和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均存在着法律的空档。现在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未对司法机关介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作出规定。现存的村委会组织法未对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条件或者是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或任职资格应作详细的规定。
三是村务公开亟待“刚性监督”。这方面的内容,在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22条也讲得很清楚,但是目前来讲,在规定执行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目前,村务公开中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形式不严肃、公开的时间不统一、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甚至不公开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弱化了农村村务公开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讲,使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其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大量的农村的青壮年的劳动力外出打工,留下来的许多村民对村务公开不太关心,再加上村官也不愿意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二是法律未明确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内容,加上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抓得不够,建议这些现实的情况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时,应当考虑并细化相关的规定,加大刚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