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说,建议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现在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际上草案中除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转程序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及运转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突出强调的是村民委员会的运行,相对弱化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但实际上,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授权的。如果能够修改为“村民自治法”,将有利于理顺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倪岳峰还建议理顺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组织法的关键是理顺关系、规范运行。目前的草案对于村民委员会运转规定得比较清楚,但是对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运转规定尚不够清晰。比如,对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没有作出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及时确认为村民会议的组成成员缺乏规定;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正常辞职也缺乏规定,等等。建议对这些问题补充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