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委员热议村民委员会任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对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委员们提出了不同意见。

    部分委员认为现行规定村委会任期3年太短,建议改为五年。郭凤莲委员说,建议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农村的工作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没有稳定的干部队伍,就没有稳定的工作,事业就干不成。朱启委员说,我也同意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具体理由有三点:一是与县乡人大政府等地方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同步。组织领导、选民登记和选民公布等具体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能够减少很多工作环节。二是有利于稳定村干部的思想,提高农村干部的素质,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如果任期三年,除了要参加两次选举,还要建章立制、完善组织,真正用于工作的时间是很短的,村委会制定的规划和设定的目标也很难实现。三是有利于节省选举经费。选举的经费数字是很大、很惊人的,这样可以减轻农村的经济负担。乡村本级可支配的财力非常有限,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频繁的选举,可能会增加一些贫困村的经济负担。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成涛说,我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见证人,1988年的时候我开始当书记,历任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之职,有几十年的农村工作经历。基层的呼声最强烈的是把任期从3年改为5年,就是因为大家被选举搞怕了。马福海委员指出,三年任期期间,与该法关于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建议把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侯义斌委员建议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他说,当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任务很重,一般的农村事务工作周期都较长,三年任期难以完成一个较大的农村建设项目。建议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马启智委员认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比较适宜,中国这么大,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一个村就是一个行政村,有的地方人口不多,还是以三年为宜,老百姓有什么意见,可以通过他们的选票来体现公正、民主,给他们民主程序训练的机会多一些有好处。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相关文章
辜胜阻委员建议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要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黄镇东委员建议取消罢免程序评议两年不称职视为自动辞职
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认为村委会组织法自治程序应尊重农民意见
黄镇东委员建议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郎胜委员提出要进一步研究村委会监督的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