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李连宁在24日上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在发言中提出,村委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第15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建议修改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才能有效。
李连宁指出,根据现在民政部所发布的参选率来看,大概全国平均是80%左右,也就是说登记参加选举的达到80%。过半数有效就是40%,过了40%这个选举就有效。而选举时,又是40%的过半数,也就是只有20%多一点就可以当选。这个民意究竟怎么样?这还是指一般的情况,如果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话,有可能被人操控选举。现在不少村民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在外打工,如果有人要操控选举,登记参加选民的人数很可能只有60%、甚至50%,如果这样按照减半的话,10%几就可以当选。建议修改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才能有效。既然是民主,如果有一半有选举权的人都不参加,怎样能保证选举的普遍性、代表性,建议需要认真推敲这个问题。
李连宁还指出,第16条罢免条款,这里又出现“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概念,提出罢免以后,又是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表决,这样有一个情况就是20%的人提出来以后,如果登记是80%,40%的人参加罢免就有效,就是20%的登记就有效,等于相同人数提出罢免案,也同时就决定作出了罢免决定,不需要走这个程序。这个问题还需要再研究,程序民主还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