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黄镇东委员建议应该规范选举程序,避免一人参加两次选举的情况发生。
黄镇东委员说,“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规定写得很清楚,但也会带来一个问题,可能会造成公民参加同一级组织的重选,既参加户籍地选举又参加居住地选举。所以,应进行规范,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就不参加户籍地的选举。如果在居住地选举需要户籍地出一个证明,证明他没有参加户籍地的选举,避免一个公民参加两次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