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上,针对低收入群体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问题,吕薇委员建议一方面,能否采取“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另一方面要进行一些分类,有一些属于收入比较低的,能否只缴个人的部分,对于属于企业集体缴纳的部分,政府是否可以适当给予补贴。
吕薇委员说,这次社会保险法草案有了很大进步,草案经过两次审议,第三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改进很大。一方面,对社保接续转移、城乡统筹、非正式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等问题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留了一些接口,为今后在这些方面不断完善留下了较大空间。特别是提出了建立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这一点也是非常好的。另一方面,这次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网络征集到了6、7万条意见,这次参阅资料把从网络上征求的意见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对吸收社会意见方面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吕薇委员建议:第12条,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商户和非全日就业、灵活就业人的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个人缴纳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的职工要缴纳的个人部分,另一部分是由企业缴纳的部分也由个人缴纳。也就是说这部分人自己要缴纳两部分。实际上有一些非正式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除了个体商户以外,大部分人的收入是很低的,如果要缴纳两部分保险金,就加重了个人的负担,致使很多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对于这部分人,能不能分类处理。一方面,能否采取“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另一方面要进行一些分类,有一些属于收入比较低的,能否只缴个人的部分,对于属于企业集体缴纳的部分,政府是否可以适当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