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毛磊、秦佩华)12月2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始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这部草案曾在今年4月举行的第八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过一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关于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当依照国防法的规定,明确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对条文作相应修改。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尤其是特别措施,涉及对公民和组织权利的限制,应当慎重使用。
草案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明确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和储备原则。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款:“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并增加规定“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草案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