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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景富委员:实践中用人单位赔偿能力不足应引起重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912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和海岛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白景富提出,单位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单位赔不起,这个单位的法人、老板,或者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白景富说,我从头看到尾,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有一个突出问题需明确。从实践来看,造成大量损害的,包括人身伤亡的,是一些个人企业造成的,如小煤矿、小煤窑、小工厂、小林场、小建筑队、小矿厂等,造成损害的由单位赔偿。文字表述没有问题。但在实践中,一些小的工程队和小煤窑发生安全事故了,法律明确规定由单位赔偿。但是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根本赔不起,还有一些公有单位造成损害了,单位也赔不起。这样的话法律就自然而然地执行不下去,“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这样单位大有人在。所以,法律应该把这些漏洞补上。单位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单位赔不起,这个单位的法人、老板,或者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实现这部法律的立法本意。如果这个问题不堵上,只是规定单位赔偿,法律必然给这个问题带来空隙漏洞,不利于保护广大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我们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初衷。比如污染的问题,厂子把村庄污染了,造成了村民患上怪病、恶病,单位没有钱是不是就不赔偿了?那不行。谁受益了?单位没有钱,就个人赔偿。个人能否赔得起,赔多少,法律上要从严,这样才能真正堵住一些企业、单位对职工人身权利甚至对广大工人生命的忽视、漠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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