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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庄德委员: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消除影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912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和海岛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蒋庄德说,草案第36条明确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提到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我认为这里面应该加上一个要求,即“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应该加上“和消除影响等必要措施”。因为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大家都知道,而且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传播。间接的二次、三次和多次的侵权行为就会产生,而网络的服务商,应该在删除、屏蔽和断开的同时,发表相应的消除影响的声明或者是消除影响的其他的表示。其他的网络服务商看到这样的声明以后,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对被侵权人的间接的二次、三次或更多次的侵权。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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