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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仲礼委员: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建议细化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丁仲礼在22日下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国人大网讯 200912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和海岛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丁仲礼指出,8环境污染责任的4个条文规定得非常简单,可操作性没有很好地考虑。

    丁仲礼说,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问,这部法律通过以后,在执法过程当中,如何操作?很可能会非常麻烦。因为这4个条文规定得非常简单,可操作性没有很好地考虑。原则上说人类的大部分活动都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是从环境方面研究的一个结论。大家知道奥巴马政府最近规定二氧化碳是污染物,以前从来没有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因为二氧化碳不直接损害人体的健康。这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大家注意到了一些小岛国提出要发达国家集体向他们道歉和赔偿,因为二氧化碳浓度增高以后,导致海面上升。刚才有的委员谈到的筑大坝引起下游盐碱化、沙漠化等等,如也包括在环境破坏中,问题就更多了。我举个例子,我国许多城市的空气没有达标,尤其是大力发电多的地区,理论上全市人民都可以提出来让发电企业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这部法律这样通过以后,他们可以集体起诉企业,这样的官司很难打,如果这样打下去的话,中国的经济就无法再搞了。所以我认为,这部分的立法目的非常好,但是执法过程的操作性非常差。能不能谨慎考虑,再细化一下。另外,第65条第1款,“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而造成的损害”,可考虑将“生活、生态”去掉。“环境”是指支撑人类生存的水、土、气、生、光、岩等元素之和,“生态”是指有机生物与无机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从学术的角度说,“生态环境”这样的提法不确切,应提“生态与环境”或者“生态、环境”。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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