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宋识径)今天,备受关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8年6月1日试行,1998年11月4日正式施行以来首次作出修改。
记者从这次会议上了解到,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程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并修订了法律的框架结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进展,村民自治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被打破,人口流动增多,农村税费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村委会组织法亟须修改完善。在近年来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修法的议案和提案。
据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介绍,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程序,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增设了村务监督机构,完善了民主评议内容,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完善了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此外,草案还修订了框架结构,将内容分为六章。
记者了解到,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在赞成这些修改内容的基础上,内司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修订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律“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但多数单位和人员要求建议将任期改为五年,也有人建议改为四年。此外,关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委托投票和村务监督机构等问题,也需要在常委会审议中进一步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