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庄永廉)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作了重要修改,新增四大亮点,此次审议后,“建议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决定。”今天上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建议道。据胡康生介绍,与一审稿相比较,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基层代表,到底包括哪些人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适当数量”的表述弹性太大,选举中难以把握,应当明确哪些人是基层代表。
二审稿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的后面,增加规定“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谁来组织
谁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谁来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按照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的规定,可以提出“见面”要求的有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并且由选举委员会来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组织“见面”的目的是便于选民投票选择,之所以启动“见面”程序是因为“选民有这个要求”,据此,二审稿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如果代表提出辞职,谁来接受
现行选举法规定了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序,但仅限于“书面提出辞职”。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
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补充了相关的内容,对于间接选举的代表,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但都须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谁来负责查处
在选举过程中,发生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行为的现象,并不鲜见。对这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谁来查处?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根据各方面建议,新增一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选举问题为何暂不作规定
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记者发现,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胡康生解释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