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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平:网络侵权行为应追究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2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龚学平委员建议网络侵权行为应追究责任。

龚学平委员说,原则上同意侵权责任法草案,但是有几个条文在文字上应适当调整一下。

在谈到关于劳务责任的承担问题时,龚学平委员建议第35条改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或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与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都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只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似乎严格了一点。

在谈到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时,龚学平委员说,我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仅应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且还应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该条应改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用户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追究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龚学平委员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8条,在“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后面,应该加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第59条,由于是“请求赔偿”,感到好象受害人赔偿还要请求,应该是“提出赔偿”,受害人应该是理直气壮。应该修改为“提出赔偿”,而不是“请求赔偿”。

龚学平委员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第65条,我认为应删除“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段话。我认为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应该有超前的意识,有些污染的排放,虽然符合国家或者是地方标准,但是只要它造成对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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