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委员审议建议,诊疗义务应区分地区差异。
王陇德委员说,关于草案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地域的问题,即当时当地的情况。因为从整体上来讲,某一医疗技术,如果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大城市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在一些基层,限于人员水平、设备条件是做不到的,所以必须考虑当地的情况,然后再来判定他是不是有责任。建议增加“当地”,即“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
汤小泉委员说,对于侵权责任法草案总的是赞成的,原则同意。建议将草案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只考虑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在我国,医疗水平的差异不仅是在一个时段的差异,还表现为不同的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是不一样的。有的医院确实对疑难杂症的诊断水平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一级医院或者偏远地区的医院诊断不出疑难杂症就承担医疗责任,非打乱仗不可,也无法承担。所以应该修改为“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当时应具备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样就区别了不同地区,不级级别的医疗机构诊疗水平不一样,这是实事求是的,否则,不加区别,不承认差异,会出现很多的矛盾,医疗机构也难以接受,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也难以执行,医患矛盾也难以协调。
陈斯喜委员说,草案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要承担责任。建议再加一个内容,即“当时当地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因为水平主要是讲医务人员的水平,医疗设备不具备的话,医术再高也没有用,发挥不了作用。草案第60条第3项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建议改为“限于当时当地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