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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日图说:因公造成损害有关概念尚需明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乌日图委员审议时说,因公造成损害有关概念尚需明确。

乌日图委员审议说,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个“他人”指向不明确,也许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即自己的工友,也可能是其他单位的职工,也可能是没有工作单位的其他社会人,或虽有工作单位,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等情况。如果是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可以由工伤保险来赔付。如果这个“他人”是其他一个单位参加了保险的人,也没问题,也应该由工伤保险赔付。如果这个“他人”是一个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人,那这个人的损失就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所以如果“他人”不明确,就会有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是应该由工伤保险赔付的,现在按民事赔付,还有一种是既享受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又享受了民事的赔偿,这也是不合适的。

他还说,本条第二款,说到劳务派遣的问题,这个情况更复杂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情况下的职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其他保障其权益的责任,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如果他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出到工作场地工作,造成了他人损害,如果被损害的“他人”是参加工伤保险的,他的赔偿费应由工伤保险来支付。如果是没有工伤保险的其他社会人,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个“用人单位”是指和这个“他人”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不一定是劳务派遣公司,或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所以草案第34条的写法不明确,不清楚,责任不确定,要么发生两种赔付,要不就是应该由工伤保险赔付的,变成了民事赔付。造成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不负责赔付,而由用人单位额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建议该条再斟酌。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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