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增加了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工程设施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岛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研究认为,在法律中对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和恰当的。对在本法公布前,有的地方已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将一些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确认给集体所有的问题,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在本法施行后逐步征收为国有等方式妥善处理。
海岛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草案还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岛保护法草案还删去了对海岛保护规划期限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规划期限规定得更长一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针对不同层级的规划规定不同的期限。还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具体规划期限可不在法律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中有关规划期限的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具体期限可在有关配套规定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