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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开发建设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常红 张海燕 高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海岛保护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的海岛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另外,草案还增加了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指出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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