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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常红 张海燕 高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草案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保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研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电力传输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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