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间接选举的代表辞职须由常委会半数以上通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召开,《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对代表提出辞职程序做出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二审稿规定,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对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文章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拟增查处破坏选举行为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胡康生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总则、选举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和选举程序
选举法修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