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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对中国特色工会的认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陈斯喜委员说,这次工会法执法检查有3个特点:一是恰逢其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工会法执法检查确定为今年监督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是非常适时的。二是重点很突出。常委会领导对这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吴邦国委员长亲自作出了批示,对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执法检查组按照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确定了三个方面的检查,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三是全面深入。从前期调研到执法检查、到委托执法检查,总共涉及到20多个省、市、区,也就是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分之二以上都进行了检查,有些是进行了前期调研,了解面是比较宽的。在检查过程中,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也到了一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既听了企业方的意见,也听取了职工意见。执法检查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执法检查的情况,对成绩的肯定恰如其分,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没有回避,对今后的建议是切实可行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他说,我想补充几点自己参加执法检查的体会。现在工会法的实施总体来看比较好,工会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好,各方面对工会法的实施也比较重视。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三个“不到位”。

    第一,对我们国家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到位,许多地方党政领导、企业领导对我们国家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与西方国家工会有什么不同,认识不足,还是把工会当做企业的对立面,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有时候就不太支持工会工作,认为工会是给企业找麻烦。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性质决定了我们国家的工会和西方国家的工会有根本区别。我国的工会和企业方是共同体,不是对立面,可以说是一个合作方。我们的工会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不是仅仅维护职工一方的权益,而同时要促进企业的发展。因为认识不到位,影响了工会法的实施。

    第二,地方政府对工会法的实施不到位。许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有关政府部门,认为工会法的实施是工会的事,政府没有把自己作为实施工会法的主体。政府是执法部门,工会要贯彻落实工会法一系列的规定,要积极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但是它本身没有执法权,许多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执法主体的地位。因此,对于工会法的实施不到位,不积极、不主动,出现了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不能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三,一些基层工会发挥维权作用不到位。从总体来讲,工会组织发挥作用是不错的,但是在相当多的基层企业工会,凝聚力不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许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的劳动纠纷案件,基本上没有请工会干部出面参加仲裁或者诉讼,个别企业的职工在和企业方发生纠纷的时候,也没有请工会干部参与,而是自己推出代表和企业方协商。甚至有的外资企业,在职工裁员补偿金的问题上和企业发生了争议,职工自己组织起来和企业方谈判,谈判达成了补偿协议之后,企业方说没钱,赔不了这么多,职工说那就把工会主席的房子和车子卖了。这说明有些工会组织不仅不能成为职工维护权益最坚定的支持者,甚至成为职工维护权益的对象。凝聚力不强造成的结果是许多职工不愿意参加工会,游离于工会之外。

    今后加强工会法的实施,一是要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提高地方党政领导、企业领导对中国特色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真正认识到工会是合作方,而不是对立面。二是基层工会要切实按照总工会关于“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加大维权力度,要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切实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权益,提高维权能力。这样才能增强凝聚力,才能使职工愿意参加到工会来,把工人真正组织起来,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地推进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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