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这个报告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而且检查的面比较广,对6个省区市进行了直接执法检查,同时委托7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对工会法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得准,对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所以我赞成这个执法检查报告。提几点建议。
第一,继续加大对工会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工会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和深度是不够。现在地方少数单位领导对工会法普法工作不到位,工会工作不到位,把贯彻执行工会法仅仅看作是工会组织的事,有的把工会简单地看作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群众团体,有些企业的经营者害怕职工正当维权,害怕工会组织与自己对着干,有的企业则担心建立工会可能导致增加成本等等。因此建议一定要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继续把工会法等法律列入各级干部培训的内容。特别要强化对各级领导、企业主管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的执法意识,努力解决好贯彻工会法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二,加大基层工会组织的建设。现在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比较薄弱,一些改制企业、新建企业、非公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和企业组建没有同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组建率比较低,有的虽然有了组织,但是没有人管;有的虽然组织了工会组织,但是工会主席和企业经营者是雇佣关系,有的还是企业主的亲友,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实际效果。还有一个问题,这次机构改革的时候,有些地方的县乡把工会办公机构合并到党政工作部门,有的大企业没有一名专职工会干部,组织形式本身就不适应实际需要,更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有的人员老化,新人进不来,有的业务能力低等等。因此,建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制企业、非公有企业和小型的企业的工会组织的组建和健全上。
第三,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昨天报告对这个问题讲得全面、深刻。现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很多,有的企业随意增加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有的还不签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特别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非常严重。因此这些问题应该加以考虑,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关于目前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没有落实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流于形式,有的企业改制后长期不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问题能否与企业年检和按政策给企业的优惠财税政策结合起来。如:现在国家再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优惠上,有依照企业容纳下岗职工的人数的多少来减免税收的有关规定,能否把这些规定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这值得研究。
第四,一定要保障工会经费的足额收缴。工会组织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是贯彻好工会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现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一些机关工会的经费不能及时到位,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同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同时加大对工会经费的审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