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吴晓灵委员说,第2章管道的规划与建设。现在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管道铺设以后,有很多违规建筑,还有一些不是违规建筑,当初建管道的时候是远离建筑物,远离城市的,但城市一开发,就到管道附近和管道上面了,这就涉及到城市规划问题。如果管道规划与城市规划不能做好衔接,不仅历史问题依然存在,新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我认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铺设不光是企业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作的国家规划,应该高于所有的地方规划,按照这个原则,第12条第2款,“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审核管道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管道建设规划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我认为不能这样做,地方的城乡规划要服从国家的宏观规划,因为国家要编制全国管道发展的规划,而管道企业要建管道的时候,也要按照国家的规划来建,地方要服从中央。否则,地方都有自己的规划,都不遵照国家的规划,管道就没有办法建了。
严以新委员说,第10条“管道的规划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建议再加上“合理避让”的规定。因为并不是管道铺到哪儿,当地就要避让,毕竟管道是企业的一个高危行为,如果在村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铺设,能够合理避让的话就尽量避让。第13条管道选线建议增加“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询、咨询所在区域的居民和群众的意见”,这也体现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精神。
庄先委员说,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很必要,但是省级的管道规划一定要符合省级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举个例子,福建现在使用的是由印尼运过来的天然气,从福州到厦门300公里的长线路上走廊非常狭窄,有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排污管、通信网,还有输水管路等,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都有,统一规划非常重要。建议这款的后面再加上“省级的管道发展应当服从省级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马福海委员说,第12条谈到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我认为,管道规划不但涉及运输还涉及到工业项目和有关的行业,当地的能源部门对当地的能源需求是比较熟悉的,掌握得也比较全面,我认为规划应当由企业会同当地的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所以这一条应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会同管道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
孙文盛委员说,第13条规定“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符合管道保护和公共安全的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其中的“避开”二字我认为说得太满,应该是“尽量避开”,完全避开可能避不开。比如我们现在的1号管线,从新疆的塔里木盆地的北边往上海输送,这条线就不能完全避开长江三角洲的地面沉降、地裂,只能尽量避开。像2线、3线,基本上从哈萨克斯坦的边境向广州、韶关输送,它经过天山山脉,天山山脉也有地震带,也无法完全避开。
侯启军(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1条,“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建议再加上“管道企业的意见”。第12条第2款,建设规划要符合县主管部门的要求,才可以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这一点不合适。国家作一个宏观规划,地方要在城乡有一个统筹,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或者修改,而不能是同意才可以纳入规划。
朱雪琴(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1条已经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这写得很明确。第12条又提到,管道企业根据全国的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这样的话可能会造成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能会认为不适合当地的情况而不纳入城乡规划。希望在这方面再进行研究,保证国家管道建设规划的严肃性,具体的写法我还没有想好,但是要维护国家规划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