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审议发言摘登如下:
贺一诚委员说,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这是三审稿,我同意刚才有些委员讲的意见,这部法律中还存在很多较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第5章“产品责任”里写了很多,一共有七条规定产品责任,这是对的,对消费者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但亦应对生产者及销售者有一对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无理取闹的情况发生。但是我们能否在这里加上生产者、销售者向保险公司购置强制的产品安全责任险,如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去解决。因有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去处理这种事情,解决起来就很容易得多,社会上争议也就没这么大了。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也要顾到产品责任的安全系数,彼此之间如何平衡?在国外的市场,像美国、欧洲都有规定,就是生产商、销售商一定要为消费者购置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消费者有问题的话由保险公司赔偿。从这种经验情况下看,我们的道路安全法中修改后把第三者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这样就解决了争议性问题。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第5章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个条文本身规定了我国的产品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但是不宜一刀切。因为在国际上,产品责任很多国家采用的是严格责任,或者说是无过错责任。在美国确定产品责任的时候用的是严格责任,一个典型的判例是,一个宾馆的女服务员在冰箱拿了一瓶啤酒,这瓶啤酒爆炸了,炸伤了女服务员的手,很显然,啤酒瓶不可能某一个不合格,啤酒也不可能一瓶有缺陷,但美国的法院审理中认为,即使不能认定过错责任,啤酒厂也是应该赔偿的,这样的规定在各国均有,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与公众的权益。在我国也是如此,有时不一定非要按照过错责任或者过失承担责任,有时可以按照因果关系来处理。因此,这条应该改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是我们立法的进步。但是还有一种情形,第46条“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我认为应该归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范徐丽泰委员说,草案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我建议将第2句“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删去,加上“或”,修改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个规定很好。如果有明知故犯的生产、销售单位,而且它的行为是能够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那政府是不是应该对它做一个刑事上的起诉,让它负刑事责任。
林强委员说,草案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条只有两行字,应该对有些问题加以明确。1、“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个“法”指的是哪部法规定的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在这里没有指明。2、产品缺陷造成生命、健康损害之外,是否需要在其他严重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领域,比如环境侵权责任领域,还要追究责任?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如何规定?也就是说,什么叫做惩罚性赔偿?幅度是多大?标准是什么?
马福海委员说,草案第5章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没有对惩罚性赔偿和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和数额进行规定,建议再细化。
陈家宝(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5章产品责任。建议改一下标题,改为“产品缺陷责任”,这一章的内容也是涉及到了产品缺陷责任的问题。产品责任范围的内容远远大于“产品缺陷责任”的范围。比如产品本身没有缺陷,但没有告知或正确告知使用、储存、清洗的方法,由此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因此,建议标题改为“产品缺陷责任”。如果不改,就需要在本章规定相关的产品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把“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作为侵权责任的前提,我认为有偏颇,不能成立,它不应该成为侵权责任的前提,因为只要有缺陷的产品一旦投入到流通领域,无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措施是否有力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已经发生了。因此建议本条修改为“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除承担侵权责任以外,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说,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要警示、要召回,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更重要的一点,是明明知道有缺陷还销售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第5章建议改为“产品缺陷责任”或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本身是没有责任的。第47条,明知产品缺陷进行销售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什么叫“惩罚性赔偿”?这是法理概念,应该具体明确为法律概念,理解为“承担对请求损失的一倍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