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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98件,要求制定法律20部,修改法律16部,共涉及36项立法;建议开展执法检查2项。

    为做好议案审议工作,我委对议案进行了梳理分析,将社会上比较关注、代表比较关心的议案作为重点议案办理,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有关部门对我委转交的代表议案十分重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办理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2日召开第6次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关于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前,我委提出了审议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已经在修订草案和我委审议意见中有所体现。

    二、35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2.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7件。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起草的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已经在社会救助法(草案)中有所体现。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9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按计划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2件。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曾于2005年4月将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改涉及的一些问题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关系重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总结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抓紧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

    5.关于制定慈善法、慈善事业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议案3件。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将慈善事业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并适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

    6.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已完成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拟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抓紧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适时报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2件。制定人民调解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已将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并适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

    三、13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8.9.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和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4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法律修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我委也就这些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0.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议案3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和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开展了工会法执法检查。总体看,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工会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1.关于修改国家安全法的议案1件。国家安全部已于2005年将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对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2.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4件。按照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刑事执行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监狱法需要作相应修改。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根据刑事执行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启动监狱法修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四、46件议案提出的24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7项,单独立法17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单独立法

    13.14.关于制定救灾法的议案1件和制定防灾减灾法的议案1件。我国已制定了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的社会救助法草案也对自然灾害救助作了专章规定,为救灾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法律保障。针对当前救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与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起草了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我委赞成先由国务院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制定救灾条例。

    15.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9件。近年来,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有必要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正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我委赞成先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尽快完成条例起草工作。

    16.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1件。民政部已于2005年12月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我委赞成先由国务院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视其实施效果,再研究制定殡葬法问题。

    17.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1件。民政部已将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调研项目。我委赞成由国务院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在制定条例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18.关于制定政府雇员法的议案1件。公务员法对聘任公务员作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我委赞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19.关于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议案1件。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是必要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结编制管理实践经验,对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适时开展起草工作。

    21.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及相关议案4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涉及面广。检察机关近年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的研究、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22.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1件。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建议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的要求,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对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23.关于制定户籍法、修改户口登记条例的议案2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和研究近年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适时启动户籍立法工作。

    24.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及相关议案3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时间不长,司法鉴定管理机制正在逐步调整中。我委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规定,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暂不立法。

    25.关于制定法律救助法的议案1件。法律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确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司法救助制度目前正在试点,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考虑到上述情况,当前的主要工作应着重于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累实践经验,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法律救助法。

    26.关于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从1986年至今,我国的普法工作已进入第五个五年规划。明年将对第五个五年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抓紧研究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方案,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前发展。

    27.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3件。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涉及相关法律对司法职权的调整,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社区矫正立法创造条件。

    28.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2件。关于建立法官职务序列体系、对法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修改法官退休年龄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按照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提出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拟定相关方案。关于完善选任副院长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选任规定问题。建议待上述工作结束后,再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启动法官法修改工作。

    29.关于制定海警法的议案1件。海警部队是公安边防部队的组成部分,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海警是否单独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30.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3件。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的在其他法律中已有相应规定,有的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法规、部门规章等方式加以细化。建议暂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31.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1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业机械管理问题已经作了规定,实施中存在的牌证管理、驾驶人考核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主要是农机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交流不畅和沟通协调不够造成的。目前的管理体制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已反复研究协调过,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执法,切实减少道路安全隐患。建议暂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32.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1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不久,第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尚未完成,当前应依法抓紧完成换证工作,不宜修改法律。建议公安部门认真研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配套规章,改进执法工作。

    33.关于修改公证法的议案1件。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符合我国公证制度的特点。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和司法部制定的《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正在建立的公证赔偿基金,对于解决公证机构、公证员防范职业风险和确保当事人利益受损时能够得到赔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鉴于公证法实施时间不长,目前不宜对公证法进行修改。

    34.关于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已于2009年10月13日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多数意见,已在条例中作了规定或有所体现。可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问题。

    35.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3件。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途径解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点,对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36.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修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修改。

    上述98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请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9年10月12日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98件,要求制定法律20部,修改法律16部,共涉及36项立法;建议开展执法检查2项。审议意见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徐景龙、孙建国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议案2件(第13、184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存在调整对象疏漏、定密和解密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基本概念定义不准及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充实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前,我委提出了审议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已经在修订草案和我委审议意见中有所体现。

    二、35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2.徐景龙、周晓光、姜健、刘庆宁、孙桂华、周洪宇、郭新志等21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7件(第12、38、92、315、379、445、494号)。议案提出,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但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有些地方救助资金缺乏保障,救助水平较低,部分救助对象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建议制定社会救助法。

    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起草的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

    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灾害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对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前,我委提出了审议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有些在修订草案和我委审议意见中已有所体现。对第494号议案涉及的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问题,民政部目前正在着手研究起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条例》。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山西代表团和戴松灵、周晓光、任美琴、姜健、刘道崎、戴仲川、雷金梅、俞学文、朱维芳、杨成涛、马登峰、李云龙、穆祥友、姜晓亭、邵峰晶、赵素萍、邹萍等46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9件(第25、31、36、37、94、162、163、164、185、186、214、245、291、300、324、356、395、460、47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形势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村民自治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同时,村民自治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巩固。建议尽快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根据代表议案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对该法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确定村民资格条件和候选人资格、完善选举委员会产生和村委会选举程序、强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和村务公开等意见和建议,已在修订中予以考虑和吸收。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将村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建议,民政部认为,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是2至3年,现行法律对村委会届期三年的规定,与基层党组织换届同步,不仅有利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节省换届成本,也有利于增进村委会干部的责任感和村民的监督。此外,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制度,在激励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努力工作的同时,也有利于保持村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似不宜对现行任期3年的规定予以修改。国务院计划于今年内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近年来,为了做好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准备工作,我委进行了大量调研,并针对该法修订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和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我委将加强对该法修订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按计划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姜健、于文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93、330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包括街道、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着改革和调整。目前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现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曾于2005年4月将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认为,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改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关系重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民政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民政部表示,对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在该法修订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内容是城市居民自治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总结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抓紧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

    5.武秀峰、王保存、周洪宇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慈善法、慈善事业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议案3件(第131、461、446号)。议案提出,慈善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体制机制问题,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行,创造更好的捐赠环境,促进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民政部已将慈善事业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已基本涵括在送审稿之中。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委多次参与起草部门开展的慈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今后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并适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

    6.姜健、刘卫星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第91、129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家庭养老压力逐步增大,养老问题正在由家庭问题转变成重大的社会问题,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于2007年启动了该法修订工作,重点从加强政府责任、完善社会保障措施、建立社会服务照料制度、扩大老年人参与社会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目前已完成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家庭、政府和社会要共同承担起老年人养老责任,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老年人优待制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意见和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都有所体现。民政部拟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

    我委近年来已多次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进行调研,并针对一些重大问题和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抓紧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适时报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夏之宁、尤全喜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2件(第128、378号)。议案提出,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到现阶段,有必要加快人民调解立法,对人民调解的原则、调解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制度的相互衔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制定人民调解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已将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作进一步审查修改。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并适时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三、13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8.海南代表团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200号)。议案提出,人民法院组织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工作体制和内设机构设置的规定与当前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司法体制和法官制度改革成果需要法律化等问题都需要尽快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完善人民法院组织和运行机制,必须用法律确认各项改革措施。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涉及法官任免权限、法院机构设置、审判机构与审判组织、法官管理制度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经费制度等内容。目前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法的修订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启动修订程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法律修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我委也就这些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9.海南代表团和楷清海、孙桂华、赵菊花等96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4件(第165、199、266、473号)。议案提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检察院机构设置,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职权和程序等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与职权、完善法律监督措施、确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十分必要和迫切。

    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法律修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我委也就这些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0.云南代表团和赖鞍山、李志敏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议案3件(第225、292、474号)。议案提出,当前工会法实施中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难;工会经费收缴难;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打击报复等问题,有必要对现行工会法进行修改补充。

    全国总工会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工会法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议案中反映的现象也是近年来各地工会普遍反映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一些地区实施工会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会法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十分必要。

    我委认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和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开展了工会法执法检查。总体看,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工会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1.刘庆宁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314号)。议案提出,现行国家安全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亟待修订。

    国家安全部认为,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需要进一步增强,现行国家安全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从2000年开始,国家安全部正式启动对国家安全法的修改工作,经过大量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参考借鉴外国有关国家安全法律规定,于2005年将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审查修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将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审查修改工作中予以研究考虑。

    我委赞同国家安全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2.韩忠信、陈忠林、王翠凤、孙桂华等12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4件(第111、127、215、267号)。议案提出,监狱法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执行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

    司法部认为,监狱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惩罚和改造罪犯以及推动监狱工作法治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刑事执行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监狱法也需要根据改革的成果作相应修改。目前,司法部正在就监狱法修改问题进行研究。

    我委赞成对监狱法进行修改,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根据刑事执行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启动监狱法修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四、46件议案提出的24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7项,单独立法17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单独立法

    13.14.徐景龙、闫傲霜等6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救灾法、防灾减灾法的议案各1件(第3、104号)。议案提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繁,已经成为和平时期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威胁最大的因素,每年我国都面临繁重的救灾工作任务。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体制,健全救灾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和恢复重建中的责任。

    民政部提出,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涉及救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对灾害应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作了规范。针对当前救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与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我委赞成先由国务院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制定救灾条例。

    15.周晓光、孙淑君、童若春、武秀峰、赵林中、秦希燕、谭晶、刘丹丽、郝萍等27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9件(第39、109、110、132、246、260、347、444、462号)。议案提出,志愿服务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社会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必要补充。志愿服务事业在2008年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目前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对之进行规范,致使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重复服务、资源浪费等现象严重;志愿服务行为缺乏保障和约束,志愿服务项目缺乏专业性等。建议尽快进行志愿服务立法,将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作出引导和规范,还建立了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目前正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对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尽快进行全国性立法的建议,民政部认为具有积极意义,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立法工作。

    我委认为,随着社会进步和公益事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活动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近年来,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有必要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委赞成先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尽快完成条例起草工作。

    16.杨蓉娅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1件(第201号)。议案提出,目前殡葬行业市场秩序混乱,已被群众称为“暴利行业”,乱埋乱葬、公共卫生较差、收费项目繁杂、火化费用昂贵等诸多不合理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制定殡葬法,对殡葬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

    民政部认为,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殡葬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民政部已于2005年12月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我委赞成先由国务院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视其实施效果,再研究制定殡葬法问题。

    17.卢亦愚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1件(第369号)。议案提出,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儿童、特别是孤残儿童是政府的责任。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让病残儿童、孤儿和处于困境的儿童得到及时的帮助,建议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使我国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和孤儿的援助从制度上得到保证,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民政部提出,目前儿童福利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需要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对于推动儿童福利工作深入开展具有现实意义。国际上,许多国家进行了儿童福利立法。目前,民政部已将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调研项目,将组织力量,积极开展该项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我委认为,我国儿童福利领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孤儿保障不到位、残疾儿童康复资源不足等方面。赞成由国务院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在制定条例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18.张红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政府雇员法的议案1件(第301号)。议案提出,政府雇员制在各地试行已有一段时间,与传统公务员制度相比,政府雇员制具有灵活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特点,更能体现灵活的用人需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政府雇员制试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国家有必要制定政府雇员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制定政府雇员法的建议与该部正在研究探索的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基本吻合。对代表议案提的意见和建议,将在研究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时认真研究、吸纳。

    我委赞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19.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议案1件(第394号)。议案提出,针对国家机关机构臃肿、人满为患的现状,必须立法加以规范。虽然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但操作性不强,且不涉及党委、人大、政协、军队等部门,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国家机关编制法。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国家编制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如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评估制度和举报制度,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是必要的,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推进和深化中,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先完善机构编制单项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

    我委赞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结编制管理实践经验,对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适时开展起草工作。

    21.宁夏代表团和陈旭、周光权、曹朝阳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及相关议案4件(第15、87、130、233号)。议案提出,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要求。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遇到制约这一制度发展的基础性问题,需要单独立法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该院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问题,力争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相关法律。建议先以修改法律或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或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

    我委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涉及面广。检察机关近年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的研究、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也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

    22.武秀峰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1件(第113号)。议案提出,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职责和措施、监督和保障等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党中央对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高度重视,可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

    我委认为,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预防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犯罪行为的工作,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等多种措施推进反腐败机制建设。当前,应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的要求,继续在实践中加强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现行法律规定,创造和完善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和做法。建议有关部门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对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23.曹大正、黄美缘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户籍法、修改户口登记条例的议案2件(第323、224号)。议案提出,1958年出台的户口登记条例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为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议对户口登记条例进行修改或制定户籍管理法。

    公安部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抓紧出台一部户籍法十分必要。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待国务院审定后,再考虑启动制定户籍法的相关工作。

    我委认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总结户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鉴于我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和研究近年来政策调整范畴的改革试点经验,适时启动户籍立法工作。

    24.孙建国、孙桂华、王恒勤等9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及相关议案3件(第368、269、493号)。议案提出,应统一鉴定登记、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等;将涉及诉讼的所有鉴定事项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发展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等。

    司法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推进改革和加强管理来解决,有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决定的相关条款来解决,有的需要通过修改决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司法部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时予以考虑。

    我委认为,由于《决定》实施时间不长,管理机制正在逐步调整中,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委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规定,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暂不立法。

    25.张立勇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法律救助法的议案1件(第463号)。议案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特困当事人需要法律救助,但现有规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效果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不足,而且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也缺乏衔接。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救助法,对救助对象、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规定。

    司法部认为,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确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司法部将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积极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我委认为,法律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两个方面。法律援助问题国务院已经制定了法规,司法和司法行政机关也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按国务院条例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可加以解决。司法救助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试点,有些问题尚处在协调解决之中。考虑到上述情况,当前的主要工作应着重于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累实践经验,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法律救助法。

    26.石忠信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270号)。议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相对于法律而言,其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不够,建议尽快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明确普法工作的性质和地位。

    司法部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宪法为依据,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起到了阶段性法律依据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宁夏、天津等13个省(区、市)及部分地、市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全国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立法提供了经验。司法部已就法制宣传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当前制约法制宣传教育立法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探讨,下一步将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工作。

    我委认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1986年至今,我国的普法工作已进入第五个五年规划。明年将对第五个五年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抓紧研究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方案,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前发展。

    27.俞学文、朱维芳、孙桂华等9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3件(第183、213、380号)。议案提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等法律障碍和瓶颈制约,建议加快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制度。

    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探索,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研究建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已经列入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涉及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等法律的修订,国务院法制办作为这项制度改革的牵头单位,正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公安部等有关单位加紧对这项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我委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涉及相关法律对司法职权的调整,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社区矫正立法创造条件。

    28.孙桂华、迟夙生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2件(第265、382号)。议案提出,对法官法进行修改,建立法官职务序列体系、对法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修改法官退休年龄、修改人民法院副院长任职条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建立法官职务序列体系、对法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修改法官退休年龄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按照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提出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拟定相关方案。关于完善选任副院长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选任规定问题。

    我委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待上述工作结束后,再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启动法官法修改工作。

    29.傅宏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警法的议案1件(第342号)。议案提出,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和战略利益不断拓展,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形势日益严峻,任务不断加重。为捍卫我国海洋主权,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和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建议抓紧制定海警法。

    公安部认为,公安边防海警是维护海上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力量,作为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主体,其性质和职能作用具有特殊性。为解决海警部队执法问题,公安部于2004年1月下发了《关于海警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出台了《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同年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鉴于我国海上安全、海洋权益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海警部队的发展现状,有必要抓紧制定海警法。

    我委赞同公安部关于海警部队重要性的意见。海警部队是公安边防部队的组成部分,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海警是否单独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30.薛少仙、秦希燕、陈家宝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3件(第182、259、302号)。议案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个别规定处罚过轻,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取消“口袋罚”,行政拘留适用听证程序,完善被侵害人权利救济和执法监督;增加对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行为、非法制造买卖军用枪支行为、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处罚;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公安部认为,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在其他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有的将通过制定修改法规、部门规章等方式加以细化,对需要修改法律解决的,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关于行政拘留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鉴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特殊性,在决定程序上应高效、快捷,不宜繁琐,故立法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但规定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的救济方式;关于被侵害人的救济问题。公安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关于执法监督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条例中都已有明确规定。

    我委赞同公安部意见,建议暂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31.张苹英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511号)。议案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建议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队伍,对县际以下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公安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业机械管理问题已经作了规定,实施中存在的牌证管理、驾驶人考核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主要是农机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交流不畅和沟通协调不够造成的。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避免多头执法,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实施统一管理,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统一道路交通管理体系。

    我委认为,目前的管理体制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已反复研究协调过,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执法,切实减少道路安全隐患。建议暂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32.陈海啸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1件(第497号)。议案提出,身份证信息泄露问题严重,对于身份证地址项目,建议视读与机读地址信息适当分离,简略视读信息;增加对于掌握公民身份证信息主体的保密义务以及相关处罚规定。

    公安部提出,我国已有9.4亿人领取了第二代身份证,且有效期限分别为10年、20年和长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改变身份证视读信息登记内容,将视读和机读地址信息相分离,将会导致已发版本和新版本的居民身份证长期并行的局面,势必给居民身份证使用和管理造成一定混乱,也会影响居民身份证作为法定身份证件的严肃性。关于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保密问题,代表议案提出的在居民身份证法中增加对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保密义务以及相关处罚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已着手开展了相关工作。

    我委同意公安部的意见,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不久,第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尚未完成,当前应依法抓紧完成换证工作,不宜修改法律。建议公安部门认真研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配套规章,改进执法工作。

    33.孙桂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证法的议案1件(第268号)。议案提出,公证机构收费标准和调查核实权的规定与其承担的风险不相适应,风险保障机制缺位;建议明确公证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减少税赋;统筹设置公证机构。

    司法部认为,关于公证机构性质问题,现行公证法已把公证机构确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关于解决公证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关于统筹设置公证机构的问题,司法部正在按照公证法的要求积极推进落实。

    我委认为,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符合我国公证制度的特点。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和司法部制定的《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正在建立的公证赔偿基金,对于解决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关于公证机构、公证员防范职业风险和确保当事人利益受损时能够得到赔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鉴于公证法实施时间不长,目前不宜对公证法进行修改。

    34.徐景龙、陈先岩等6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11、303号)。议案提出,目前在保安服务业中存在管理不规范、标示混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影响了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法。

    国务院已于2009年10月13日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多数意见,已在条例中作了规定或有所体现。可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问题。

    35.陈秀榕、屈雅君、尤全喜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3件(第166、331、381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呈现发生比例高、类型较多、受害人范围较广的特点,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之中,而且存在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不足,亟需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惩处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公安部认为,家庭暴力事件具有一定普遍性并有上升趋势,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相关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我国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还不够系统和完善,有必要在摸清家庭暴力现状、成因,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反家庭暴力立法问题。

    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途径解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点,对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36.张秀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226号)。议案提出,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三是有关对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四是对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五是缺乏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的规定。建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妇联一致认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修改。修正案从三个层面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并规定了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手段。其他如禁止重婚同居、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保障妇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等问题,鉴于既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修正案没有重复。实践证明,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修改。

    我委赞成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妇联的意见。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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