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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开发利用必须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胡浩)我国海岛众多,但部分海岛生态破坏严重,一些地方存在着随意在海岛上开采石料、破坏植被,不合理地建造海岸工程和挖砂,滥捕、滥采海岛上的珍稀生物资源等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海岛开发利用必须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草案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域使用、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草案同时规定,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实施中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并对造成的生态破坏负责修复。

    此外,草案规定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和设施,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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