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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体制 责任落实到县级政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常红 高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草案明确了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

    草案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工作。同时,草案相应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能。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管道经过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职能,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职责,支持管道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组织排除管道保护距离内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多数尚没有专门的能源主管部门,为了把管道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草案沿用了现行的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有效做法,并具体规定了指定部门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草案还明确了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管道保护体制。草案还指出,要落实管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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