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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造成的侵权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明确劳务派遣中产生侵权的担责问题。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针对性的规定。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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