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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拟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赔偿额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该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另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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