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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者将不得成为驻外人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二审。草案拟进一步明确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外交人员的情形,其中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了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就注意到上述情形。为此,草案增加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另外,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二审稿还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将一审稿中成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修改为“年满二十三周岁”。

    据了解,2009年6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全文在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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