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2009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汪光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
重要意义和作出相关
决议的必要性全球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活动,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消耗资源,排放温室气体,引起近50年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对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产生明显影响,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挑战。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直对气候变化问题高度重视。1992年6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法律。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国务院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采取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努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多重压力,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情况愈加表明,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面临着重要机遇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
基于上述情况,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研究办理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议案的过程中,更加深刻认识到,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常委会领导同志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建议: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8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常委会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认真研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这个草案已经2009年8月10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
基本要求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发表重要讲话,阐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主张和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2008年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都明确系统地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经对现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提炼、概括,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决议草案提出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决议草案还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即: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决议草案的结构和
主要内容决议草案由导语和六条组成。
导语部分,充分肯定了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就,明确提出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条,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着重阐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既要通过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其生存权、发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
第二条,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阐述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还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若干原则。
第三条,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着重阐述了五个方面:一是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是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三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四是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五是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四条,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着重阐述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着重阐述要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强调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促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后,就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