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9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下午对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处置“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以规模大小确定武警部队参加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范围,不够恰当。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武警部队参加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范围,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在调动、使用武警部队的规定中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删去上述规定中的“大规模”。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驱散”。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这类违法行为,武警部队除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驱散外,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武警部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规定。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为保障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武警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及突发事件情况。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个意见,对上述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修改为“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采纳这个意见,对上述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还应规定得具体一些。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具体职责范围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细化,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在调动、使用武警部队的规定中作出具体规定,更为适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对调动、使用武警部队的问题已明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的规定,除对第七项所作修改外,以不再改动为宜。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