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适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再次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8月10日、8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第94项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条文序号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武装警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警衔制度由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更为恰当,建议删除此项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考虑到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等法律的衔接,已对人民武装警察警衔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可不再对此作规定。据此,建议删去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的相关内容,将该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今后应当继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时,及时对与之不一致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修改。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