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审议发言摘登如下:
杨德清委员说,今天上午听了法律委员会关于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我同意,提三点意见。第一,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很有必要。一审的时候,我在讨论发言中讲了武警部队的同志反映的两句话。第一句话是盼法如盼水,第二句话是法律比武器装备更重要。这两句话很形象地反映了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必要的。第二,我赞成将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这两项任务,合并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我认为这样修改比较好,符合我国国情,也更突出重点。第三,现在提交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基本可行,也比较成熟,建议通过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以后,尽早出台。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关于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第八次常委会进行了初审,之后,围绕这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法律委员会会同法工委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这部法律草案经过两次修改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我认为改得很好。特别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任务等几个方面的改动,都是非常切合实际的,可以说这部法律草案基本成熟。表示赞成。
高祀仁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上一次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得很好。我认为二审稿规定的内容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都表示同意。第一,经过修改以后,草案的名称与适用的范围不一致的问题解决了,并且与国防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了武装警察部队与人民解放军一样,都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与人民解放军都是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第二,二审稿对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职责规定得更具体,也更明确了,并重点地突出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任务,适应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的实际需要。第三,二审稿对调动和使用武警提出了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这一点非常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调动和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手续,防止发生违反规定来调动和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件的发生,保证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确性,保障法律的严肃性。第四,二审稿在法律规定上鲜明地提出了从严治警的原则,明确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本的行为规范,对武装警察部队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军事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第五,二审稿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需要的保障措施,也就是第23-29条的规定更加具体,也更有针对性,这几条规定得非常好。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要求,这样对武装警察部队更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二审稿已经基本成熟,希望能够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前夕通过这部法律,建议经过本次会议的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为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隋明太委员说,对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谈些感受和看法。第一,各位委员和代表对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很重视很关心。在第八次常委会上,有70多位代表、委员先后发言,普遍认为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很必要,也很紧迫。同时,对草案提出了170多条修改意见、建议。还有一些委员、代表说武装部队担负的任务艰巨繁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贡献,很辛苦,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话不是很多,但很感人。特别是身为少数民族委员的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一人就提了18条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这些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委员、代表对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从法律层面对武装部队的关心爱护,这对武装部队官兵来说既是鼓舞,也是激励和鞭策。第二,相关部、委、局的立法精神非常可贵。特别需要提及的是为了修改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军委法制局及法律委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他们对委员、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都很重视,认真研究梳理,积极合理采纳,对初次审议草案反复推敲斟酌,做了不少很重要很好的修改。特别是负责统一审议法律案的法律委刘副主任,为了能提出符合实际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亲自打电话或通过个别交谈等方式,征求相关委员、代表的意见。这种严肃认真、严谨缜密、一丝不苟的立法精神非常可贵,是值得学习和倡导的。第三,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已比较成熟。这个草案对初次审议的草案在任务和职责、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一些修改、调整和充实完善。是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条理清晰、规定可行、比较成熟的稿子。总体上我赞成这个草案。提点意见建议:第一,鉴于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根据这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尽快颁布实施。第二,我认为立法很重要,普法、用法更重要。建议在该法颁布后下功夫抓一抓学法、用法的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普法宣传舆论工作,使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掌握本法的主旨要义,从而群策群力维护社会稳定,共建社会和谐。
范徐丽泰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修改得比较好,尤其是第19条和第20条,一方面对武警执行任务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另一方面也明确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胡彦林委员说,这部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总的来看,我认为结构合理、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特别是它的实践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较好地解决了武警部队在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中长期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当前新形势下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全面加强建设的客观需要,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第一,依法定位准确。武警部队成立20多年来,执行任务主要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文件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而这些文件和规定的机密性很高,一般的群众不清楚,对社会的约束力有限,这造成了官兵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保护,直接影响武警部队职能作用的发挥。现在这部法律草案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对武警部队的地位和作用、性质和任务、义务和权利作了科学的规范。这为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以执行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保障武警部队出师有令、行动有报。第二,依法用警规范。由于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上有关规定比较严格,权威性比较低,一些地方政府在调用警力方面确实存在问题。首先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超出规定的任务比较多,一些县市党政机关召开大会要武警站岗,组织商业演出要武警维持秩序,搞个开工典礼也要武警派人上去,基层武警部队的领导明知不合理,也不好拒绝,因为他们很多的地方受制于地方政府,搞得基层的武警官兵疲惫不堪。二是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地方政府喜欢用武警,动不动就派武警战士。从我们当前情况来看,多数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强制拆迁、乱征滥罚、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多数群众参与也是发泄不满情绪的,没有明确的政治意图。这时一旦使用警力反而不好,对此,草案第7、8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调动和使用武警的制约和限制,强调了依法用警、慎用警力的原则。第三,依法保障明确。近年来,武警部队在依法保障方面的任务越来越严重,平均每年参与处理突发事件700余起,2008年达到2003起,出动兵力10万人次以上。因此,草案专门用了一章写了7条保障措施,对于武警部队完成任务需要的信息保障、财力保障、物力保障以及技术支持都作了规定,为武警部队圆满地完成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第四,依法监督严格。草案对武警部队执行任务中的言行举止、社会监督、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等具体内容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总之这部法律比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从严治警的需要,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武警部队新的期盼。这部法律从提出立法的意向到现在,前后历时15年,武警官兵也期盼了15年,因此建议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审议通过。
任茂东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经过一审以后,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现比较成熟,我同意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
吴启迪委员说,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大家认识比较一致。常委会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次是二审。上次审议之后,这次修改采纳了大多数重要意见,比如名称和适用范围问题。我记得在八次会议上我也曾经提过,武警不仅仅负责安全保卫,还有抢险救灾、经济建设。这次修改很好,对总体都是适用的。另外,几个比较重要的地方也修改得比较明确,比如把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处置骚乱、暴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和恐怖袭击事件合并起来写比分开写好。对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如怎样调动和使用警力的问题,这次的修改原则也非常明确,即一定要有严格审批,依法用警,但是又没有限制死在哪一级。另外,还增加了从严治警的具体规定,符合大家的愿望。总体上来讲,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比较成熟了,希望这次会议能够通过。
石秀诗委员说,我同意今天刘锡荣同志代表法律委做的报告。上次审议后法律委对人民武装警察法的修改非常重视,锡荣同志专门给我打电话,对上次审议当中我提出的几个问题怎样进行修改,专门征求了我的意见,法律委这种认真负责的精神很值得我们学习。这次修改稿,我上次提的意见都得到了很好的回答,比如,法律名称与内容有些不大协调的地方这次都做了修改,另外,对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提法也吸收了上次新提的意见,等等。这部法律相对比较成熟,我赞成这次审议以后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南振中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二次审议稿将第7条第7项第8项合并,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把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具体化,很有道理。
孙文盛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的修改,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次修改以后,感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更明确了,任务和职责更明确了,实行警衔制度也更加明确了。赞成这次会议讨论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李祖沛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经过初审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这次提交讨论的二次审议稿,根据上次常委会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做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修改和补充。我认为法律委员会在五个方面的修改补充都是恰当的。现在提交讨论的二次审议稿对武警部队的性质定位准确,任务职责明确具体,而且重点突出。并且在第3章中明确了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要求,为从严治警提供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这部法律的制定通过,有利于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赞成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朱启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初审的时候,我们提了相当一部分意见和建议,这次都做了明确的修改。我认为今天的草案做了重大的修改,而且修改是完全必要的。一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的名称,以前的名称和现实中人民武装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不一致的,现在进行了修改。二是,对人民武装警察担负的任务范围的七条规定也是很清楚的。三是对于人民武装警察的调动、使用的权限,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对于人民武装警察的性质和定位,这次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些规定和修改都非常重要的,符合实际的,这些修改我表示赞同,原则同意。
胡振鹏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一审以后,法律委员会进行了很好的修改。今天上午的报告非常好,我完全赞成。我认为通过这次审议,草案已经具备了交付表决的条件。
白景富委员说,第一,人民武装警察是非常重要的一支部队,过去几十年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武装警察的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所以制定一部武装警察法非常重要,非常必要。第二,经过几次修改,目前的草案是比较好的,已经比较成熟,对方方面面意见都进行了吸收,我同意并建议提交这次会议表决,争取早点通过。
马福海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二次审议稿,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更精练、更成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李乾元委员说,首先同意由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尽快通过人民武装警察法,一是经过上次审议,做了比较好的修改;二是结合当前形势、任务的要求,应该尽快出台这部法律。
赵可铭委员说,这部法律修改得很好,上午法律委员会作的说明也很好,内容更加完善,也更合理,文字表述更加严密。特别是把内容与法律名称很好地统一起来,基本上涵盖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行为。这次增加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非常好。我赞成刚才几位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很好地总结了武装警察部队组建以来,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等各方面事件,特别是去年以来两次重大事件的维稳,已经比较成熟了,在国庆60周年之前,正式通过这部法律是非常必要,也是适时的,特别是“7•5”事件之后,人大通过这部法律的本身对分裂势力也是一个有力的震摄,因此,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朱永新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经过第八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我赞成这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尽快通过,以及时、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陈秀榕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的修改,做了大量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初审以后吸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接着采取印发全国省区市和有关部门,网上公布、深入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得比较好,有关条文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更加到位,可操作性强,我认为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比较成熟,同意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张兴凯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一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又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地修改,并与相关建议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我认为非常好。这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我赞成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
汤小泉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这次的修改是好的,是基本成熟的一部法律草案。上次讨论的时候我也提出了名称与适用范围不对称的问题。从1982年国家建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到现在已经有27年了,应该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27年来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国家的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处置“藏独”和新疆的暴乱,以及奥运会、残奥会安保,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全国人大制定这部法律,对于人民武装警察发挥作用是有意义的。这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使名称和具体的内容能够相对称,特别是提到了它的性质:人民武装警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执行国家经济建设方面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任务。
张柏林委员说,这部法律草案二审稿修改得比较好,上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些代表提出的意见基本上吸纳了。武警官兵盼法如盼水,希望这部法律能早日出台。因此我赞成如果没有特殊大的意见,二审后可以提请表决通过。
黄镇东委员说,我赞成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经过这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提交表决通过。谈几点看法。第一,第2条增加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的表述,和国防法衔接起来了,非常重要。前面几位委员提到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和任务在表述上对调的问题,我同意。第二,第7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明确了八个方面。从法律上进行了界定,但现在武警的安全保卫对象比较乱,该保卫的没有保卫,不该保卫的反而给了保卫。如有些政府部门站岗,有些不站岗,究竟哪些该站,我认为应该清理一下。这是工作中的问题,但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第8条,对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明确了8字原则,“严格审批、依法用警”,这是这部法律重要的原则。慎用警力是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原则,第8条用两款进行了规范,很有必要。为什么要慎用警力?如果一发生群体性事件,人民武装警察就介入,对人民武装警察的形象很不好。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由公安干警从社会治安的角度介入比较好。像西藏3.14、新疆7.5事件这种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应该用武警处置,但其他一般的社会群体事件简单用武警来处置就不合适。
何宏成(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是来自基层武警部队的一线代表,这次能够列席人大常委会讨论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感觉非常高兴,也感到责任很大。武警部队重新组建以来,经过建设和发展,随着任务的不断拓展,特别是近些年武警部队担任的任务越来越重、用兵的频率越来越高、情况的处置越来越大,涉法性也越来越强,尽早出台一部人民武装警察法,我认为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曹建国(全国人大代表)说,刚才听了各位的发言,我认为非常好,各位委员、代表对武警部队的立法工作非常重视。武警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武装力量,但是我们从1982年到现在,在执行任务当中没有一部法律来遵循,这么多年来,我们执行的都是国家和上级一些有关的指示和规定,但是上级的指示和规定对内部来讲是应该执行的,但人民群众可能并不是十分了解。虽然我们和人民解放军都是武装力量,但我认为区别有三方面:一是领导体制的问题。从1982年开始我们就实行了双重领导、双重保障,这点和解放军不同。二是任务不同。刚才我们从草案中都看到了,一共给我们规范了9条任务,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任务更多。刚才那位委员在阐述意见的过程中已经提到,我们现在的工作量、任务量非常大。现在是国家正处在改革的关键阶段,内部矛盾比较突出,执行任务时包括各方面的任务,比如说群体性闹事、突发性事件、恐怖事件、抢险救灾等都比较多,担负的任务很重,而且担负的任务都是当地的党委和政府给我们交待的。我们武警部队分布的面比较广,每个县都有一个中队,不管当地发生了什么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当地党委和政府首先想到的就是武警部队。我们的部队在地方上起到了一个应急保障的作用,比如这个地方失火了,我们的部队要第一个赶到现场,就是民房失火了,第一个想到的也是我们的队伍。三是时代的要求不同,尤其是我国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我们是一个执法的部队,更需要有一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行动,这样有利于我们在执行任务当中,更好地完成任务。草案的针对性、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武警全体官兵殷切希望早日通过这部法,使我们在执行任务中做到有法可依。
裴怀亮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又广泛征求了意见。这次会议提交的审议稿比较成熟,同意这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提点修改建议,建议第7条第6项加一个限制词,即最后一句“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建议“押运任务”前加“重要”二字。
李连宁委员说,对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谈点意见。经过这次修改以后,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已经比较完善了,赞成这次会议提请表决通过,发挥它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迫切的作用。这次修改以后,这个法律草案有三个特点:第一,规范与保障相结合。原来的草案对人民武装警察履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保障规定得比较充分,对规范他们的履职行为的规定相对薄弱,这次修改增加了有关内容,比如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等等。这次修改以后,保障和规范结合得比较好。第二,义务与权利相结合。既规范了武警履行职责的相关义务,同时也完善了武警的一些相关权利。第三,履职与监督相结合。在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也完善了对武警执行任务的监督。以上三个特点是这次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修改的亮点,我希望提请这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提点修改建议,第2章任务和职责里面的第7条第(七)项,“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我建议把“大规模”三个字去掉。“3•14”事件也好,“7•5”事件也好,官方报道的定位都没有加“大规模”,“3•14”是打砸抢烧暴力事件,“7•5”事件是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如果加上“大规模”,如何界定?多少人才算大规模?“严重”就是程度的判断,我认为“严重”的其中之一就是规模大、手段残忍、涉及面广,我认为可以不加“大规模”。如果要加的话,把“其他安全事件”加上“重大”,改为“其他重大安全事件”,这样和“大规模”可以呼应起来。
虞云耀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修改得很好,上次的修改意见基本上采纳了,赞成这次会议表决通过。第7条第7款,“大规模”三个字可以不要。暴力犯罪事件已经定性准确,恐怖袭击也有规模的问题。
刘锡荣委员说,第10条,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不仅要予以驱散,而且根据“防重于治”的精神,还应及时予以制止,以防止事态扩大,给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此法已明确规定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依法进行的,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等。所以,增加“制止”两字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武警的维稳作用。
陈斯喜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修改稿比原来的草案更加丰富、充实了,修改得非常好,赞成在这次会议提请表决。今年是建国60周年,现在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特别是藏独、疆独势力总是想方设法借机搞事,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局面,武装警察部队在担负国家安全保卫任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希望尽快通过这部法,这有利于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22条,“人民武装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是当然的,不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才享有,建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是武警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从乌鲁木齐“7•5”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更加迫切需要出台这部法律。建议常委会会议尽早审议通过这部法律,使武警部队能够依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建议在草案第23条中“应当”后增加“定期、及时”两词。
袁驷委员说,刚才有位委员对第24条提的意见我认为是有道理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这样的表述确实比较笼统,对普通公民规定的义务过于宽泛。按我的理解,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应当尽量少地将普通公民牵扯进来,让普通公民给予支持和协助,除非确有必要。建议增加三个字,即把第24条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不要笼统地谈“给予支持和协助”,而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