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吕薇委员说,关于可再生能源的价格补贴问题。可再生能源发电来自不同的资源,比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等,应按全寿命期的环境和资源消耗的标准来确定补贴的标准。比如在太阳能发电中,要从矿开采到太阳能电池的制造,再到发电,这个过程中都有能量的消耗和排放。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全寿命期的环境影响和资源消耗是不一样的。所以,在确定补贴标准的时候,应该按照各种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全寿命期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消耗来确定补助标准,这样才能引导企业发展真正节能、环保的可再生能源。
朱永新委员说,关于电价的问题。风力发电的上网电价是招标竞价形成,部分风电投资企业出于占领阵地等各种原因的考虑,以很低的报价投资竞争,导致风电上网的电价偏低。最后只好压低生产和运营上的成本,导致生产和运营上都出现很大的问题。现在国家关于风力发电的税收政策,导致地方政府根本没有积极性。国家规定风电企业投产以后的9年不交增值税,所得税是免3减3,所以地方基本上在风力发电厂几乎没有任何的收入,地方政府只是从今后的战略长远考虑才有一点积极性,从税收政策上没有鼓励地方政府发展风力发电企业。
哈斯巴根委员说,要完善风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政府定价与招标定价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办法,我认为是可行的。但是目前风电成本较高,而风电上网电价偏低,且各地执行不统一,同一类地区,上网电价有的是5毛,有的5毛还不到,但相邻省区是6毛,相差一毛钱是相当大的数字,上网电价不统一不利于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完善法律实施办法,尽快制定并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完善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刘振伟委员说,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好,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还是配套法规未跟上,要认真研究,要解决好分类上网电价的形成机制问题。
贺铿委员说,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应规定补贴政策,现在这种补贴政策有一个问题,不是针对所有新能源,而是针对某种具体的新能源。例如对农民的补贴只针对沼气一个内容,现在有许多地方用下脚料、废料变成一氧化碳使用,很多农村都在使用,但是没有财政补贴,我认为不合理,建议修改补充。
庄先委员说,第20条,总的指导思想是用可再生能源上网的电价高于常规的电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我认为可以改变思路,采取减税或退税的办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建议删掉现在第20条,修改为:“可再生能源上网实行同网同价。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实行减税或退税的政策。减税或者退税的部分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里列支”。
崔世平(全国人大代表)说,在电价补偿方面,按照常规的能源发电的平均量来计算出补贴多少,这个方法很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也有一个问题,按照补贴计划,如果原来是1块钱成本,再生能源也是1块钱成本的话,有什么动力推动它改变买电方式呢?因为改变要打破过去固有的思路和上下游网络的关系,因此我们要对财务补偿增加力度,让企业认为用可再生能源对它有利,一些措施我们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是可以落实的,但是现在都讲效益,如果对他们没有一个鼓励,落实起来比较难。我们希望这部法出台,增强工作的推动性和可行性。
李万忠(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风电的上网电价。有的委员提出风电价格的形成机制应该改革,我认为应该搞政府调控与市场相结合。风电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实行特许权招标,特别是低价上网、低价中标这个办法不可取,低价中标最终会形成恶性竞争毁掉这个产业。特许权招标,应该制定更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高的中标,对风电的自主创新也会有好处。另外,风电发展要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这是一个最现实的问题。特别是今年实行了增值税转型以后,所有发展风电的地方,按照现在税务局出台的抵扣政策,可以抵扣5年,这一块地方的利益怎么保证?这不是法律问题,国务院应该考虑到这5年地方的利益,不然地方发展清洁能源就没有积极性。(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