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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
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分组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发言摘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9-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8月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信春鹰委员说,对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谈点意见。这次法律修改涉及59部法律,修改内容分为三类。一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二是涉及征收和征用词语的使用问题。有的法律中使用不准确,随着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的深化,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对征收和征用问题大家认识更趋一致,更清晰,所以把“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的涉及到9部法律,把“征用”修改为“征收”的涉及到7部法律。虽然只是几个字的修改,但都是非常重大的修改。三是关于刑事责任规定的修改。这个问题有两类:第一类是怎样引用刑法的问题,刑法经过多次修改,现在有些法律的条文已经不是刑法原来的条文了,在司法上容易造成混乱。这次修改一是要解决这类问题,第二类是刑事责任本身的问题,有些单行法里面还有“投机倒把罪”,但上位法中“投机倒把罪”已经没有了。这次这么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义重大,特别对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是非常重大的举措。

温孚江委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应该说很完善,没有别的意见,建议能够讨论通过。

乌日图委员说,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我认为修改得比较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我同意修改的内容,建议配合修改工作,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前不久有个熟人跟我讲,你们常委会的一次会议怎么能修改那么多的法律,经我解释他才明白,只是修改有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并不是法律的重新修订,因此有必要对全国人大的法律制定、修订、修改工作向社会广泛宣传。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我认为很好。提两点建议。第一,法律的一些不符合实际的,需要进行修改和需要完善的要及时提出并把它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常委会经常性的工作加以重视,把它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做。第二,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也是很重要的,建议在法律条文上及时地把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做好。

严以新委员说,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第55条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好像没有这部法律,应该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少了“城市”两字。这两个字一定要加进去。(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9-0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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