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

中国清理修改一批“过时”法律条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吴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及时清理修改。

  这次修改涉及中国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其中,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而被删除。

  根据决定,民法通则第七条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等条款也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些过时条款在这次法律清理工作中都予以删除。

  决定还对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也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也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中国这次法律条文清理工作,还重在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

  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997年现行刑法出台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原刑法的条文,决定也进行了修改;2005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决定作出修改,解决了其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

点击图片进入专题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相关文章